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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8-03-12 浏览次数:955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确保监事会合法、科学、规范、高效地行使职权,根据《公司法》及《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》,特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
第二条  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行使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集团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权利。

第三条  监事会成员共同行使监事会职权。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,防止其滥用职权,侵犯股东、集团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。

第二章 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

第四条  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会主席一名。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的召集人。

第五条  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,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集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。

第六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对董事会编制的集团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;

(二)检查集团公司财务;

(三)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集团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

(四)当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
(五)向股东提出建议和意见;

(六)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,列席董事会会议;

(七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,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;

(八)发现集团公司经营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,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,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。

第三章  监事会会议召集

第七条 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由监事会主席召集。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二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。

第八条  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开会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,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。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二日前以专人送出书面通知全体监事。

第九条  监事会会议研究和审议如下事项:

(一)检查集团公司的财务;

(二)对董事、总经理及集团高管人员履职时执行纪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集团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董事和总经理、集团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股东、集团公司利益时,要求予以纠正;

(四)股东会授予的及法律、本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。

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规则

第十条  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,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,由监事会主席授权的监事主持。

第十一条  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
第十二条  监事会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的需要,邀请有关专家和集团公司内部人员列席会议提出建议或说明情况。

第十三条  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监事会每名监事拥有一票表决权,监事会作出决议时,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十四条  监事会所议事项如与监事有关联,关联监事应回避表决,回避表决监事不参与表决,但计入法定人数。

第十五条  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,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。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,代理事项、权限和有效期限,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。

第十六条 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。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,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,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。

第十七条  监事本人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时,视为不能履行职责,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会议(职工监事)予以更换。

第十八条  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,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。监事会记录作为档案保存。

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

第十九条  监事会应在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二个工作日内作成书面决议文件,送每位与会监事签字,并办理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送达决议文件事宜。

第二十条  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集团公司章程,致使集团公司遭受损失的,要追究参与决议的监事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  监事会制定的执行人(或单位、部门)应确保决议事项准确、完整、合法地予以落实,并向监事会汇报落实情况。

第六章  附则

第二十二条  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定、修改和解释。

第二十三条  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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